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方法

202411月修订)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为满足市场机构对收益凭证估值服务的需求,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开展收益凭证估值服务,建设内部评级体系,对收益凭证发行人的信用等级进行内部评级(以下简称发行人内部评级)。为便于信息使用人恰当地理解和使用固定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结果,披露本方法。

第二条 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是对收益凭证发行人(以下简称评价对象)的主体信用和违约可能性的相对排序,以反映评价对象的信用风险。

第三条 收益凭证债项评级是基于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对评价对象发行的单支收益凭证债权的信用风险进行的内部评级。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中证报价开展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一致性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中证报价内部评级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及行业经验,在分类评价过程中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压力或评价对象的影响,在独立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分类评价。

(二) 客观性原则。中证报价内部评级人员应当依据适当的程序和方法,对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筛选、分析,遵循分类评价方法、按照既定程序得出分类评价结果,并根据客观事实及其影响对分类评价结果进行更新。

(三) 公正性原则。中证报价内部评级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作出的评价不应当受到个人偏好或偏见的影响。

(四) 一致性原则。中证报价开展内部评级应遵循一致的证券行业评价标准。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五条 中证报价结合证券行业信用特征,选用层次分析法(即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形成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体系,包括:

(一) 目标层,确定券商综合信用评价和评分结果

(二) 准则层,将指标分为定量部分和定性部分。

(三) 指标层,从定量和定性维度,业务运营能力、市场竞争力风控合规财务实力维度设置评价指标,评估评价对象的信用能力。

第六条 中证报价获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制的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指标排名情况、评价对象的工商信息等相关信息,作为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的依据。

第七条 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的过程:

(一) 搜集、获取评价对象的相关数据。

(二) 校验相关数据源并统一数据口径。

(三) 将数据导入内部评级模型,计算评级对象的得分并进行排序,得到与评分对应的发行人内部评级。

(四) 复核内部评级的过程和结果。

(五) 中证报价可将发行人内部评级提交专家评议。

第四章 内部评级符号

第八条 发行人内部评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估值等级含义如下:

(一) AAA级:偿还债务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二) 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三) A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四) BBB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五) BB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违约风险较高。

(六) B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七) CCC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八) CC级: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九) C级:不能偿还债务。

第九条 AAA、CC和C级之外,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微调不改变所在档次。

第五章 临时调整

第十条 触发发行人内部评级临时调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行人突遇对其偿债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亏损事件、重大诉讼,或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实控人变更等情形。

(二) 发行人的董监高或实控人被采取逮捕、留置等刑事强制措施或监察强制措施等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 收益凭证的增信措施或效果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收益凭证的到期偿付。

第十一条 中证报价搜集评价对象相关的舆情信息,形成临时调整方案,提请估值专家评议后,对发行人内部评级或收益凭证债项等级进行调整

第六章 发布和使用

第十二条 发行人内部评级可应用于固定收益凭证收益率曲线编制、收益凭证估值等情形。

第十三条 参考中证报价发行人内部评级和固定收益凭证收益率曲线进行估值时,应考虑该收益凭证发行文件载明的性质、计息方式等。

第十四条 如无其他影响,收益凭证发行人的内部评级符号与其发行收益凭证的债项评级符号一致

第十五条 当收益凭证发行人为其发行的收益凭证安排增信措施时,收益凭证的债项评级可能不同于收益凭证发行人的内部评级。

第十六条 中证报价至少每年一次对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发布或临时调整后,中证报价在官方网站发布临时调整通知。

第十八条 中证报价通过官方邮箱等渠道定向披露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和临时调整详情。

第十九条 信息使用人通过中证报价定向披露直接获取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人自行承担使用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的责任:

(一) 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不是市场通行的资信评级业务,也不是事实陈述或购买、出售或持有任何场外品种、的建议。

(二) 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基于历史财务数据、经营指标评价未来信用风险,具有时滞性。

(三) 信息使用人应当审慎使用收益凭证发行人内部评级,自行对相关交易决策等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适用。《报价系统固定收益凭证估值分类评价方法(试点202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