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报告库管理办法.docx
2021年10月26日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报告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促进场外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建设、运营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报告库”)。

第三条 中证报价依托交易报告库负责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交易报告、风险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服务。

第四条 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对场外衍生品业务等交易信息进行集中存储。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数据报送主体负责。

第二章 数据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协会备案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按照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相关业务规则向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报送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六条 中证报价接收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至交易报告库进行存储和备份。

第七条 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对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终止场外衍生品业务交易报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中证报价,补齐报告存续期内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三章 数据服务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可向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查询和校对其报送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条 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可向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查询证券公司报送的以其为交易对手方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协会可向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查询相关数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基于合理的、与市场风险相关的理由,可向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查询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中证报价定期向公众披露场外衍生品市场总体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中证报价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协会、各交易所共享场外衍生品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中证报价适时就交易报告库业务规则、操作规程等相关情况,向证券公司提供培训。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报送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时,应当符合中证报价发布的数据标准及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出现拖延、漏报、错报等情形,影响监测监控的,中证报价可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协会。

第十七条 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保持系统运行稳定,保持高性能地及时响应。

第五章 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的重大决策,应当根据相关披露规则向相关机构进行披露。

涉及广泛市场影响的情况,还应当向公众披露。

第十九条 中证报价至少每两年对交易报告库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报告报协会并在官网披露。

第二十条 共享中证报价交易报告库相关数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关数据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证报价保障交易报告库长期、稳定运行。为服务监管、防控风险,数据报送相关服务不收取费用,中证报价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若中证报价因某种原因需解散,所承担的金融基础设施服务功能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协会的统一安排进行移交,保障交易报告库运行顺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