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
2016年05月23日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的注册和管理,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是指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并在报价系统完成注册流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机构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后即拥有投资类业务权限,并可以在报价系统展示本机构的相关信息。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开通其他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第三条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四条 机构申请注册成为参与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注册参与人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报价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开立临时用户并提交注册申请,申请机构开立临时用户后如果连续3个月未提交注册申请,报价系统有权删除相关临时用户账号,而无需另行通知。

报价系统提供快速注册与一般注册两种注册方式,申请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之一。通过快速注册方式提交申请的机构可选择开通投资类、展示类业务权限,通过一般注册方式提交申请的机构可以选择开通所有业务权限。

申请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后,应当根据报价系统注册流程要求邮寄相关注册材料,并对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中证报价根据申请,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开通相应业务权限。

对于提交代理交易类、创设类或推荐类业务权限申请并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如该机构属于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已列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名录》中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或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之一的,视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机构办理;不属于上述机构的,由中证报价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确认后处理。

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创设或发行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展示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组织推荐企业在报价系统展示业务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与机构投资者进行项目对接,可以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在报价系统开展信息展示、非交易报价、估值等非交易业务。

第六条 开通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以及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报价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申领数字证书。

中证报价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或申请,对数字证书进行更新、补办、冻结、解冻或作废。

第七条 中证报价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对通过快速注册方式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确认,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的7个交易日内对通过一般注册方式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为符合条件的机构开通参与人主用户账号及相应业务权限;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中证报价为参与人编制并发放参与人编码。参与人编码是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统一身份标识。

第九条 参与人应当开立一个或多个操作用户,并通过操作用户开展相关业务。

参与人应当妥善管理其开立的操作用户,认可操作用户在报价系统的操作与结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条 参与人需要进行业务权限类别调整的,应当向中证报价提出业务权限类别调整申请,并提供中证报价要求的有关材料。

中证报价自收到参与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参与人应当持续符合注册条件和已开通业务权限类别的相应条件。

参与人自主退出报价系统的,应当向中证报价申请终止业务权限。

参与人业务权限终止的,应当书面说明业务清理情况,并提供中证报价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合规、诚实守信,遵守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和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参与人应当建立健全与报价系统业务相关的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参与人编码、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验证工具,并自行承担因上述身份验证工具泄露或遗失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参与人应当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报价系统业务和技术培训。

参与人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业务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合规操作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和保密意识。

第十六条  报价系统私募业务信息归中证报价所有,未经中证报价书面同意,参与人不得用于与开展报价系统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前款所称报价系统私募业务信息包括:

(一)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产生的,经报价系统加工形成的交易信息;

(二)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进行信息报送、展示产生的,经报价系统注释、整理、编辑形成的统计分析信息;

(三)  其他因参与人使用报价系统服务产生并经报价系统加工形成的信息。

第十七条  参与人应当按照中证报价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参与人应当在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价系统向中证报价书面报告:

(一)  不再符合参与人申请条件或业务权限注册条件;

(二)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参与人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  参与人或者参与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

(四)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与人发生与报价系统业务有关的重大业务风险、重大技术故障、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以及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形,应当立即向中证报价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参与人应当根据中证报价相关要求对是否持续符合注册条件和已开通业务权限类别的相应条件通过报价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参与人应当指定专人担任业务联络人,负责组织、协调与报价系统的各项业务往来,履行以下职责:

(一)  管理主用户,办理业务权限管理、操作用户管理、账户管理等相关业务;

(二)  负责办理参与人报告与披露的相关事务,报送中证报价要求的信息及相关文件;

(三)  组织参与人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中证报价组织的培训,并组织与报价系统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四)  协调参与人与报价系统相关的系统改造、测试等;

(五)  每日浏览报价系统参与人公告,及时接收报价系统发送的通知及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六)  及时更新参与人注册表及相关资料;

(七)  中证报价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参与人更换业务联络人,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更换申请,中证报价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中证报价建立参与人评价体系,组织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表现及诚信情况评价,并可以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证报价可以对参与人持续符合注册条件、相关业务权限开通条件的情况及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参与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人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相关业务权限开通条件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参与人持续一年不能符合注册条件的,中证报价可以终止参与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人向中证报价提交的注册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要求改正、暂不办理业务申请。

参与人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业务权限开通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或开通业务权限的,中证报价可以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参与人资格,并限期清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参与人与报价系统业务相关的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及存在将报价系统参与人编码、账号、密码和相关身份验证工具买卖、赠予、出借、透露给他人使用的情况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第二十五条   参与人未按本规则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或作出说明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办理业务申请、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人未经中证报价书面许可非正当使用报价系统私募业务信息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改正。

参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中证报价可以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人不配合检查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参与人作出解释或说明、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办理业务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人的业务联络人及相关业务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义务或违反报价系统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更换有关人选;参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换的,中证报价可以暂不办理业务申请、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第二十九条   参与人存在违反报价系统业务规则或参与人声明的其他行为的,中证报价可以依照《管理办法》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违反自律规则的,由中证报价移交相应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参与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由相应自律组织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单次资产转让等特定业务的,可以豁免报价系统参与人注册,但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注册用户管理规则(试行)》成为报价系统注册用户。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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