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做市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做市业务,根据有关法律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报价系统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做市业务,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做市包括双边报价做市和回应询价做市。双边报价做市是指做市商在报价系统持续发出买入和卖出报价,并按报价与接受其报价的交易对手履行成交义务。回应询价做市是指做市商在报价系统接受交易对手询价并针对该询价发出报价,交易对手接受报价的,做市商按其报价履行成交义务。
本指引所称做市商是指在报价系统开展上述做市业务的参与人。
第三条 做市商可以对在报价系统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益凭证、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私募股权等私募产品进行做市。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对以签订主协议为前提的场外衍生品进行做市的,由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中证报价对报价系统做市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做市商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私募基金等机构作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可以向中证报价申请成为做市商,在报价系统开展做市业务。
申请成为做市商的参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注册前已获得报价系统投资类参与人权限;
(二)净资产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以自营资金开展业务的能力与权限,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开展证券自营业务须经审批的,已获得相应审批;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五)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报价能力;
(六)有较强的资本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七)相关部门配备专门的做市业务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八)最近两年未因开展自营业务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
(九)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参与人申请成为做市商的,应向中证报价提交下列文件:
(一)做市商申请书;
(二)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管理制度、做市产品报价管理与资金管理制度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申请前两年无与自营业务相关的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五)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
参与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参与人申请文件齐备的,中证报价予以受理。中证报价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参与人回复意见。
第八条 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证券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做市商应当对报价系统做市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做市业务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明确做市业务决策机构,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做市商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严格隔离做市资金与客户资金,并对做市业务人员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有效隔离。
第十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并在报价系统开立做市专用产品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做市商不得使用做市专用产品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开展非做市业务,做市商不得使用做市专用产品账户与其在报价系统为自营业务开立的产品账户进行交易。
第三章 做市报价与交易
第十一条 参与人成为报价系统做市商后,可以在报价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自主选择产品进行做市并明确做市方式。做市方式包括双边报价、回应询价或者两种方式并存的方式。
第十二条 每个做市产品可以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服务。
第十三条 做市商应当至少在做市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在报价系统提交产品做市申请单,设置产品做市参数。产品做市参数包括做市产品代码、做市交易方式、做市报价开始日、最高报价价差、初始持仓比例和做市持仓上下限等做市产品要素,并明确是否允许投资者之间转让。
经中证报价确认通过后,做市商应当在做市报价开始日前对该产品提供做市服务的情况在报价系统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做市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报价系统转让并登记或托管;
(二)开始做市时产品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两个月;
(三)做市商对产品持有一定数量的初始持仓;
(四)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不允许做市期间投资者之间转让该做市产品的,应当在产品发行前,取得产品发行方或者管理方同意,并充分告知产品认购人;拟做市产品已发行的,应当取得该产品现有投资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做市商在报价系统进行做市报价前,对该做市产品的最低初始持仓规模不应少于产品总规模的5%或500万元(以孰低者为准)。
做市商在报价系统进行回应询价做市的,相关做市产品的初始持仓规模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中证报价可以根据不同产品品种对做市初始持仓规模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做市商应当对做市产品设置合理的持仓规模范围,即持有数量或持仓比例的上限与下限。做市产品持有数量的下限不得低于零;双边报价做市产品持有数量的上下限之差不得超过该产品规模的40%。
第十七条做市商所持产品数量触及持有数量下限时,可以豁免卖出报价;做市商所持产品数量触及持有数量上限时,可以豁免买入报价。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作为做市商对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做市的,初始持仓规模可以为零,但在持仓为零的情况下只能发出买入报价。证券公司做市商对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豁免卖出报价。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做市商在报价系统开展双边报价做市业务的,其双边报价的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内,卖出报价与买入报价的差额最高不得超过卖价的10%。
卖出报价与买入报价之间的差额等于做市报价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或者卖出报价低于0.01元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条 做市商开展双边报价做市业务的,做市商应当对做市产品进行连续双边报价,且单个交易日期间相邻两次报价的空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分钟。做市商单个交易日的报价空白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分钟。
双边报价采用点击成交的方式成交,做市商在进行双边报价时应当同时报出该做市产品的买入、卖出价格和买入、卖出数量。
多个交易对手方点击确认报价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匹配成交。
做市商发出新的买入报价或者卖出报价后,做市交易以最新报价为准,前次发出的双边报价中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在报价系统开展双边报价做市的,对该做市产品的单日双边报价规模应当不少于该产品当日日初持仓规模的10%。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在报价系统开展回应询价做市业务的,应当接受投资者向其发出的有关做市产品的询价,并在收到询价后一个小时内回复可以成交的报价。投资者应当在收到做市商报价起一个小时内确认是否成交或者继续询价,投资者超过一个小时没有进行确认的,该做市商报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做市商对同一做市产品同时开展双边报价做市业务和回应询价做市业务的,做市商回应询价发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当前双边报价中买入报价的90%且不得高于当前双边报价中卖出报价的110%。
做市商回应询价发出的买入报价不得高于当前双边报价中的卖出报价,回应询价发出的卖出报价不得低于当前双边报价中的买入报价。
第二十四条做市商之间为调节持仓产品等进行转让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协商成交方式转让。
协商成交方式是指做市商根据报价系统相关规则,由一方在报价系统发布要约报价,并输入交易对手方的产品账户,交易对手方在报价系统发布与该要约报价买卖方向相反、数量、价格等完全一致的要约报价,并输入交易对手方的产品账户,经报价系统匹配后成交的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之间转让产品,该产品当日有做市转让成交的,做市商之间转让价格与当日做市转让成交价的平均价偏离不得超过10%;该产品当日无做市转让成交的,应当与上一个交易日做市商转让成交价的平均价偏离不得超过10%;连续五个交易日没有成交的,由做市商之间自主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当日买入的产品,做市商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卖出。
第二十七条 报价系统做市报价时段为报价系统交易日的9:00-11:30,13:00-15:00。在非做市报价时段,做市商可以豁免发出报价或者回应投资者的询价;继续报价的,做市商报价空白时间不计入当日累计空白时间,但报价价差及报价内容等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
做市商之间调节做市产品持仓的交易时段为15:00至15:30。
报价时间应当以报价系统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报价系统每个交易日9:0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代码、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做市商名称、最新买入报价、最新买入报价量、最新卖出报价、最新卖出报价量、最近成交价、当日成交笔数、当日成交金额等。
做市商之间转让做市产品不纳入报价系统做市交易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其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之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做市产品的成交总量。报价系统在做市商之间转让结束后,公布做市商转让交易情况,包括产品名称、产品代码、总成交量、平均成交价格。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产品库存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七)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可以向中证报价书面申请中止做市业务或者中止对部分产品做市报价服务:
(一)做市商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调整做市资金的;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存在障碍的;
(三)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影响做市业务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相应做市业务并向中证报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做市商因不可抗力、重大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对部分产品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当向中证报价书面申请终止对某只产品提供做市报价服务,说明终止原因和提交后续处置方案,经中证报价确认同意后终止产品做市报价。
做市商申请终止对某只产品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六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该产品提供做市服务。
第三十二条做市商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做市业务存在异常价格交易波动、涉嫌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相关产品的做市交易。
影响报价系统做市交易的情形消除后,中证报价可以恢复私募产品的做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做市商终止在报价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应当向中证报价书面申请终止做市商资格,说明终止原因和提交后续处置方案。中证报价同意终止做市商资格的,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证报价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做市商资格,并在报价系统进行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做市商的条件;
(二)不履行规定的做市义务;
(三)持续三个月以上未开展做市的;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监管处罚或刑事制裁;
(五)发生证券或资金交收严重违约行为;
(六)中证报价认定的其他情况。
中证报价正式暂停或终止做市商的资格前,该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做市商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应当制定业务处置方案,做好业务终止后续处置工作,包括做市库存产品处理、做市专用账户注销等,并将处置方案、处置情况提前报告中证报价。
第三十六条中证报价有权对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对做市商进行做市业务评价。
中证报价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根据做市商做市业务合规性、报价价差、报价量、成交量、报告情况等评价指标在报价系统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做市商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等情形,中证报价可以采取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改正、约谈等管理措施,并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或终止做市商参与人业务权限。
第三十八条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第八条规定,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业务人员在报价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要求改正、更换有关人选等管理措施,并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或终止做市商参与人业务权限。
第三十九条做市商及其业务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发出的报价超过比例限制,或者未及时、合理履行报价义务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改正、约谈、暂不办理业务申请等管理措施,并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或终止做市商参与人业务权限,或者终止做市商参与人资格。
第四十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未依法、合规在报价系统开展做市业务,中证报价可以采取要求改正、约谈、暂不办理业务申请等管理措施,并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或终止做市商参与人业务权限,或者终止做市商参与人资格。
第四十一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做市交易发生违约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要求改正、约谈、暂不办理业务申请等管理措施,并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或终止参与人业务权限,或者终止参与人资格。
中证报价可以根据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将违约方计入诚信档案,并在报价系统公布违约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于频繁询价且不成交的投资者,中证报价根据做市商投诉,确认投资者存在恶意询价的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该投资者在报价系统向做市商询价;
(二)在参与人范围内通告该投资者;
(三)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中证报价对做市商及参与人进行诚信档案管理。做市商及参与人违反本指引的,中证报价可以将做市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告。
第四十四条参与人在开展做市业务过程中违反本指引和其他自律规则的,由中证报价移交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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