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拍卖业务指引(试行)
2016年0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的资产拍卖活动,保障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拍卖(以下简称“拍卖”)是指资产所有人或有权处分的主体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在报价系统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三条 在报价系统开展资产拍卖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在报价系统转让的拍卖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标的应当是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二) 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三)依照法律法规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已在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转让方规定的竞买人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以作为竞买人参与拍卖竞买。拍卖标的为金融资产的,竞买人应当符合该金融资产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六条 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拍卖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拍卖人管理

第七条 资产转让方应当委托中证报价认可的拍卖企业作为拍卖人在报价系统发起拍卖活动。

第八条 符合《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企业可以向中证报价申请注册成为拍卖人,并提交申请材料,经中证报价确认后在报价系统开展拍卖活动。

拍卖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中证报价予以受理。中证报价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企业回复意见,并在报价系统公布拍卖人名单。拍卖企业申请材料不完备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拍卖企业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交书面说明,意见回复期限重新起算。

拍卖企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拍卖人申请注册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价系统拍卖人承诺函;

(二)拍卖企业基本信息表;

(三)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拍卖交易

第一节拍卖注册与参与竞买

第十条 拍卖人接受转让方的委托在报价系统发起拍卖活动,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核。

拍卖标的不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拍卖人不得接受转让方的委托在报价系统发起拍卖活动。

第十一条 拍卖人在报价系统发起拍卖活动,应当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在报价系统中在线填写相关拍卖转让信息,并提交相应材料。拍卖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名称、展示时间、拍卖日、应价时间、竞价方式、起始价、保留价、竞价步长、减价竞价时间间隔、竞价成交原则、竞买人条件、是否分期缴款、拍卖佣金及费用收取方式等。

拍卖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注册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拍卖人在报价系统进行拍卖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方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可以依法处分的证明文件;

(二)经审批后方可以转让的,应当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三)转让方相关委托协议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审核意见;

(四)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包括拍卖标的实物图片、介绍材料、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

(五)拍卖标的的鉴定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若有);

(六)《拍卖公告》;

(七)报价系统要求的其他材料。

拍卖标的是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的产品,可以豁免提交第(四)项材料。

拍卖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报价系统开展诉讼财产司法拍卖活动的,应当在进行拍卖注册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委托书、评估报告等。

第十三条 中证报价在收到拍卖人提交的拍卖注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通过注册的决定。不予通过的,中证报价应当及时告知拍卖人。

第十四条 拍卖注册通过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日七个交易日前在报价系统及符合《拍卖法》的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报价系统开展司法拍卖活动的,应当按照执行法院要求制作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在动产拍卖日七个交易日前、不动产拍卖日十五个交易日前,分别在执行法院依法指定媒体和网站、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报价系统同步发布经执行法院审查核准的拍卖公告,发布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拍卖注册通过后,拍卖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拍卖开始前通过报价系统展示拍卖标的相关信息,且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拍卖人可以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在拍卖注册时设置保留价。未设置保留价的,应当在拍卖开始前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在拍卖注册时明确拍卖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竞买人全额支付交易资金和分期付款。

约定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的,首期支付价款应当不低于交易价款的20%,且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拍卖人可以根据转让方的要求设定拍卖保证金,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拍卖标的起拍价格的10%,且不得超过起拍价格的20%。法律法规对拍卖保证金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逾期缴纳、未足额缴纳及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参与拍卖交易。

第十九条 拍卖人可以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向转让方和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并在拍卖注册时确定拍卖佣金比例。拍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转让方收取约定的费用,并在拍卖注册时确定拍卖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转让方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意向竞买人可以在报价系统查阅拍卖标的相关信息与材料。意向竞买人确定参加竞买的,应当在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内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或注册用户,申请参与竞买。

转让方要求意向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意向竞买人应当在申请参与竞买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对意向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意向竞买人获得参与竞买的资格后成为竞买人。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不得参与其拍卖标的的拍卖竞买,也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参与竞买。

拍卖人不得参与自己受托发起的拍卖竞买,也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参与该拍卖竞买。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金融资产在报价系统进行拍卖转让的,转让方提供《竞价方案》的,竞买人应当根据《竞价方案》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整回应。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拍卖交易达成

第二十四条 拍卖竞价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并由拍卖人确认开始拍卖竞价。法律法规对竞买人数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方对竞买人数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竞买人不足两人或不足规定或约定数量的,拍卖竞价失败,拍卖人可以根据转让方的要求申请在报价系统延期拍卖,或者重新申请发起拍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拍卖竞价可以采用增价报价方式、减价报价方式以及一次报价方式。

采用增价报价方式的,竞买人可以在应价时间内发出多次竞买报价,竞买报价向所有竞买人公开。应价时间结束后,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最高竞买报价予以成交,确定竞买成功的竞买人(以下简称“买受人”)。

采取减价报价方式的,由拍卖人在减价报价应价时间内发出卖出报价,无竞买人应价的,拍卖人降价发出卖出报价,或由报价系统根据拍卖人设置的减价报价参数自动、逐次发出卖出报价,直至有竞买人发出应价,报价系统按首次应价成交。

采用一次报价方式的,竞买人在应价时间内只能发出一次竞买报价,竞买报价不向其他竞买人公开。应价时间结束后,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不低于保留价的最高竞买报价予以成交。

第二十六条 采用增价报价方式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注册时选择是否交易延时。选择交易延时的,在应价时间结束前两分钟内,如果有竞买人发出竞买报价,报价系统在该次应价结束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长五分钟,循环往复到直至无竞买人发出新的竞买报价,交易结束。

第二十七条 采用减价报价方式的,拍卖人可以选择是否允许多个竞买人对其拍卖标的进行应价。

不允许多个竞买人应价的,报价系统根据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竞买成功的买受人。在拍卖人确定的应价时间内,第一个应价的竞买人竞买成功;拍卖人确定的减价应价时间间隔每结束一次,无人应价的,拍卖人应当降低价格发出报价,或者由报价系统按照拍卖人确定的减价步长自动发出减价报价,直至出现第一个应价人。

允许多个竞买人应价的,在同一应价时间内出现多名竞买人应价时,在全部应价的竞买人范围内以增价报价方式继续交易,应价的全部竞买人应当在所应价的价格基础上对拍卖标的发出竞买报价,应价时间结束后,报价系统对最高竞买报价确认成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等产权在报价系统进行拍卖交易的,可以选择权重报价方式。拍卖人根据转让方公布的评分体系,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买受人。

第二十九条在竞买时间内,竞买人应当根据拍卖人公布的竞价要求发出竞买报价,竞买人发出的竞买报价不可撤销。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人对报价系统开展的拍卖标的物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本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参与竞买,并提供优先购买资格证明材料。

优先购买权人在报价系统参与拍卖竞买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无更高应价的,则优先购买权人竞买成功;如有更高应价,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竞买成功。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买受的,报价系统以网上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优先购买权人未进行竞买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拍卖效力。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交易时间结束后,无竞买人发出竞买报价或最优竞买报价低于保留价的,拍卖竞价失败。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交易时间结束后,报价系统根据最终的竞价结果生成交易结果通知,并将竞价信息生成竞价记录单。经拍卖人确认后,报价系统根据交易结果提供交易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与转让方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在线签署转让合同。买受人与转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内容不得与交易双方在报价系统发出的竞价交易要素以及交易结果相冲突。

拍卖标的为国有产权的,拍卖人应当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在确定买受人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组织转让方和买受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拍卖标的转让方、拍卖人以及参与竞买的主体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与其同名银行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拍卖交易及其资金交收应当通过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完成;约定分期付款支付方式的拍卖交易,首期支付价款应当通过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进行,拍卖人应当明确剩余支付价款是否通过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进行。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参与拍卖交易的,按照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开立参与人相应账户。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专门的交易保证金账户,意向竞买人应当将保证金划转至拍卖人交易保证金账户。

拍卖人交易保证金账户仅用于收取和划转保证金及交易价款。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或者约定的首付交易价款划转至拍卖人交易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报价系统在拍卖人收到交易价款后将拍卖人交易保证金账户中的交易资金冻结,并向拍卖人发出收款通知。

拍卖人应当组织转让方与买受人按照转让合同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在资产交割完成后由拍卖人在报价系统确认划款,报价系统将拍卖人交易保证金账户中的交易资金解冻并将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资金结算账户。拍卖人未及时确认划款的,或者未经买受人允许,在资产未完成交割前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资金结算账户的,拍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应当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拍卖人在拍卖注册时确定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拍卖人应当在确认收到剩余价款后,将买受人提交的保证金与剩余价款一并划转至转让方资金结算账户。

第三十九条 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交易日内无息退还。

第四十条 转让方、买受人以及拍卖人应当通过其在报价系统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支付或者收取拍卖佣金和拍卖费用,转让方在拍卖竞价开始前支付拍卖佣金的除外。转让方和买受人应当根据拍卖人确定的拍卖佣金及拍卖费用收费方式,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及拍卖费用。

拍卖人可以扣除转让方与买受人的拍卖佣金后向转让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第四十一条 转让方和买受人可以约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首期支付价款以外的交易价款。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办理资产交割过户,并由拍卖人负责向中证报价披露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支付的相应交易价款。

第四十二条 买受人逾期未缴款导致资产重新拍卖的,该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并且不得参与重新开始的有关该资产的拍卖活动。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报价系统参与拍卖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业务,并按相关协议履行义务,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正在进行的拍卖活动:

(一)发起拍卖活动的拍卖人提交暂停交易申请的;

(二)报价系统出现网络或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拍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三)发现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存在串通等影响拍卖交易结果公正性的情形;

(四)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中证报价可以根据拍卖人的申请,或者在影响拍卖活动的情形已消除并得到妥善处理后,恢复被中止的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报价可以终止正在报价系统进行的拍卖活动:

(一)拍卖人依法申请终止拍卖活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出现严重影响拍卖公正性的情形;

(三)发现拍卖标的不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

(四)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拍卖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证报价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在报价系统开展拍卖活动,并向有权管理机构移交处理:

(一)拍卖人存在欺诈、与竞买人串通等损害转让方利益的行为;

(二)拍卖人提供的资产情况等材料存在虚假、错误等情形的;

(三)拍卖人在最近三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或最近六个月内受到拍卖行业协会自律处理的;

(四)拍卖人违法因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被暂停或终止在报价系统开展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发起的拍卖活动正在进行的,拍卖人应当按照转让方的委托继续组织拍卖活动并办理资产交割等相应手续。

第四十九条 竞买人在报价系统参与资产拍卖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证报价有权终止其在报价系统参与拍卖活动,注销其账号:

(一)与拍卖人串通损害转让方利益的;

(二)在拍卖竞价活动中恶意竞价,竞价成功后未履行支付交易价款义务的情形出现两次以上的;

(三)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买受人、拍卖人、转让方在报价系统开展拍卖活动违反本规则或者报价系统相关规则,不能及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或者完成资产交割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证报价可以将违约方计入诚信档案,在报价系统予以通告,向市场揭示交易风险。

第五十一条 报价系统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参与拍卖活动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证报价有权根据相关参与人管理规定对其采取管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在报价系统开展诉讼资产司法拍卖的,适用本指引相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报价系统自主发起诉讼资产司法拍卖规则由中证报价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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