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监督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防范交易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规定,遵循自愿、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交易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中证报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制定和实施报价系统交易规则,监督管理报价系统的交易活动,规范参与人的交易行为,维护报价系统的运营秩序,为参与人提供交易支持服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在报价系统开展交易的,参与人应取得相应业务权限并遵守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操作规定。
第七条 参与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健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
第八条 参与人应当安排符合业务标准与要求的人员从事报价系统交易业务。参与人从事报价系统交易业务的人员应熟悉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操作规定。
第九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交易的标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交易标的为私募产品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
第十条 参与人代理投资者、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或者自营投资在报价系统进行交易的,应当将不同业务进行隔离,分别开立账户,不得将各个账户混同操作,不得挪用他人资产。
第十一条 参与人不得向他人转借其在报价系统交易的各类账户或者为客户账户转借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参与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进行交易,应当事先与合格投资者签订报价系统交易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参与人应当保证与报价系统对接信息系统原始交易数据的真实性,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交易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交易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之日起不少于20年。
第十四条 参与人经由报价系统向联网私募市场发布报价和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联网私募市场的交易规则。联网私募市场应当将参与人的成交信息发送报价系统。
第十五条 参与人进行的交易经确认生效的,参与人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六条 参与人发现客户的交易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对客户予以提醒,并及时向中证报价报告。
第十七条 参与人之间、参与人与客户之间就报价系统交易发生纠纷,相关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参与人应当协调处理,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参与人应当及时向中证报价报告。
参与人之间、参与人与客户之间就报价系统交易发生纠纷,中证报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十八条 中证报价可以发布报价系统交易信息并制作数据产品,为参与人提供交易信息服务。
报价系统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中证报价所有。未经中证报价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十九条 参与人有紧急交易需求的,可以向中证报价提交延长交易时间申请。申请通过后,参与人可以获得不超过1小时的交易时间延长。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中证报价可以决定中止报价系统的交易活动: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中证报价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中证报价对报价系统交易活动中止决定予以及时公告。因交易中止造成的损失,中证报价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参与人应当及时向中证报价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参与人数量超过中证报价全部参与人总数一定比例的,中证报价可以中止报价系统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报价系统交易活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中证报价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二十三条 除中证报价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报价系统交易活动中止后恢复交易,中止前报价系统已经接受的申报未过申报有效期的,申报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中证报价认为可能发生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中止报价系统的交易活动。
第三章 应急交易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导致参与人无法正常在报价系统进行交易的,参与人可以向中证报价提出应急交易处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中证报价可以受理以下交易类型的应急交易处理申请:
(一)在产品发行和开放期间,由中证报价按照参与人申请内容代为发送认购、申购、赎回和撤单等申报;
(二)产品以簿记建档或者招标方式发行的,由中证报价协助启动私募产品的发行,或者按照参与人申请的内容代为应急投标;
(三)产品转让时,中证报价按照参与人申请的内容协助进行转让申报、转让撤单等处理;
(四)其他与应急交易有关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证报价依据参与人的应急交易申请进行的相应操作,与参与人的自行操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参与人对中证报价依据其应急交易申请进行的相应操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证报价根据应急交易管理的需要,设置专门用于接收应急交易申请传真的传真电话机和专用邮箱,并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与人申请应急交易处理,应当以参与人名义向中证报价应急交易传真机或者专用邮箱发送加盖参与人公章的应急交易申请书。应急交易申请书未发送至中证报价应急交易传真机或者专用邮箱的, 或者未加盖参与人公章的,中证报价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参与人应当在提出应急交易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证报价提供应急交易说明书,解释申请应急交易的具体原因和情况。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及时处置风险事件。
第三十二条 中证报价对报价系统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报价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报价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中证报价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可能影响交易标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交易标的;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交易标的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四)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五)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频繁交易;
(六)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七)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交易标的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
(八)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交易标的,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严重背离的交易;
(九)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账户或同一参与人集中交易同一标的且数量较大;
(二)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无关联该交易标的重大事项公告;
(三)中证报价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第三十五条中证报价有权对参与人遵守报价系统交易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证报价对参与人遵守报价系统交易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参与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经中证报价确认为违法违规或者显失公平的交易,中证报价可以认定交易结果无效、对过失方采取管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报价系统的交易出现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异常情形的,中证报价有权依据相关规则采取禁止报价、撤销报价和认定交易无效等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可在报价系统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交易,出现以下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认定交易无效:
(一)交易标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中证报价制定的规则的;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报价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私募产品持有人数超过限制的;
(四)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标的进行交易,其交易成交价格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报价系统业务规则规定属于无效交易的其他情形。
交易被认定无效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参与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参与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情形向中证报价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四十条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中证报价可以视情况按照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并记入参与人诚信档案:
(一)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
(二)要求改正;
(三)约谈相关业务负责人员;
(四)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要求更换有关人选;
(六)暂不办理业务申请;
(七)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八)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九)终止参与人资格;
(十)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参与人从事交易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中证报价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谈;
(二)责令参加培训;
(三)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四)责令所在机构将其调离岗位;
(五)通报批评;
(六)公开谴责;
(七)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参与人具有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任一异常交易行为,且对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改正、约谈相关业务负责人员、更换有关人选、暂不办理业务申请等管理措施,并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将对其采取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终止参与人资格或者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参与人在开展交易业务过程中违反本规则和其他自律规则的,由中证报价移交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
参与人在开展交易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证报价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报价系统注册用户在报价系统进行交易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中证报价根据交易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本规则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规范。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