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司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从报价系统业务实际出发,充分征求意见并吸收了监管部门及各参与人的合理建议,对于在报价系统中开展相关业务的参与人履行适当性义务加以引导,相关参与人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办法》中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的划分和命名,以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和《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附件,仅是为方便相关参与人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相关参与人可在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与业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为进一步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业务,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新开通创设类、推荐类和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以及已开通创设类、推荐类和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并新开展创设、推荐和代理交易相关业务的参与人,应当在业务权限开通或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主用户登陆报价系统“参与人专区-信息中心-信息管理-机构信息维护-业务规则报备”栏目上传或更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符合《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报价系统业务规则要求。有关规则报备事宜请联系:010-83897943。
特此通知。
附件:《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