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寄送开户资料
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系统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参与人应当在首个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成功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开户相关材料寄送至中证报价。对于已开立资金结算账户、未按时寄送开户资料的参与人,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将开户资料寄送至中证报价,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4号金益大厦9层清算中心,联系人:耿薇。
首次开户资料包括:《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开户申请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开户声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金结算服务协议》)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协议》。如参与人已寄送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金结算服务协议》)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协议》,可不再寄送。
二、明确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用途
根据《规则》,参与人开展做市、创设发行或推荐发行产品等特定业务以及需要缴纳保证金时,应当开立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为进一步规范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使用,自2017年8月14日起,参与人在新开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时应当明确账户用途,在账户申请界面作出相应选择。
2017年8月14日之前,参与人按照原有流程申请开立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2017年8月31日前,参与人应当将2017年8月14日前已开立的全部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的用途向中证报价进行报备(内容详见附件1),并对开立用途与使用情况不一致的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进行变更或注销。对于变更账户用途的情形,参与人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并将扫描件发送至中证报价(邮箱为djjs@cmdm.org.cn)。
三、加强受托类账户管理
产品管理人应当针对其管理的每一只资产管理类产品分别开立受托类产品账户;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针对其管理或托管的每一只资产管理类产品分别开立受托类资金结算账户或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参与人开立受托类账户时,应当遵循受托类产品账户与受托类或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一一对应的要求,不得将一个受托类或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对应多个受托类产品账户。自2017年8月14日起,参与人新开立受托类产品账户时,只能与没有对应关系的受托类或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进行对应。
如存在一个受托类或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对应多个受托类产品账户情形的,参与人应当于2017年8月14日前新开立受托类或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变更账户对应关系或注销原有账户。对于变更账户对应关系的情形,参与人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并将扫描件发送至中证报价(邮箱为djjs@cmdm.org.cn)。
同时,为加强受托类、代理类账户持续管理,自2017年8月14日起,参与人新开立受托类、代理类账户时应当在账户申请界面录入产品详细信息及其托管账户信息。2017年8月14日之前,参与人按照原有流程申请开立受托类、代理类账户。2017年8月31日前,参与人应当将2017年8月14日前已开立的受托类产品账户相关信息进行补报(报送内容详见附件2)。
四、规范外部账户签约
根据《规则》要求,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成功后,参与人应当将其与同类别的外部账户进行签约。参与人进行外部账户签约时,外部账户应当为本机构同类别账户,不得使用跨机构或其他类别外部账户与其在报价系统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签约。自2017年9月30日起,报价系统将优化外部账户签约流程,参与人上传签约账户的开户确认资料(如开户申请书、印鉴卡等)并经报价系统及银行验证通过后,方能签约成功。
2017年9月30日之前,参与人按照原有流程进行外部账户签约。如存在跨机构(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除外)签约或签约账户属性不匹配情形的,参与人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登陆报价系统“在线支付-银行账户管理”栏目,解除资金结算账户与该外部账户签约关系,解除签约关系当日不得开展出入金业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严格规范本机构账户开立、使用及后续管理,并限期完成整改。对超过期限仍未按要求整改的账户,中证报价将采取限制账户使用等措施。请各参与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中证报价相关人员。
清算中心联系人:冉 博,010-83897952;
周再冉,010-83897895;
耿 薇,010-83897846。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使用情况表
2.受托类产品账户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