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与人: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二条内容中关于“到期结算额”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为“到期结算额:正回购方约定的在到期结算日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公式=融入资金数额×(1+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5)。”
上述修改内容自2017年6月5日起实施,2017年6月5日前达成的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到期结算额仍按原公式计算。
特此通知。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