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为进一步做好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投资者权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关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报文件有效期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通过报价系统完成发行并已在报价系统完成转让注册,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债券处于存续期的发行人,应按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并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2016年度中期报告及其他定期披露安排。
二、年度报告应聘请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就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发行人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可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号的规定进行编制。
三、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应按照《业务指引》相关要求,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应同时向发行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和中证报价提交,并由发行人通过报价系统网站向债券持有人披露。
四、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五、已获得报价系统无异议函未完成公司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在债券发行前及时更新财务报告数据。主承销商应于6月30日前对发行人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获得无异议函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仍然符合报价系统挂牌条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向中证报价报备。
六、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提前向中证报价提交特殊事项申请,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说明延期披露的具体原因、预计披露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情形与风险等事项。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通过报价系统及其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渠道,向投资者披露相关文件及信息(报价系统债券信息披露相关操作详见附件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向投资者披露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相关披露文件请同时发送至bond@sac.net.cn。
八、中证报价将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