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与人: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私募产品做市业务的开展,提高私募产品流动性。我司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做市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按照《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报价系统做市商。
二、参与人已经取得报价系统试点做市商资格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业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补充提交材料。原试点做市商做市实施方案与《业务指引》规定冲突的,应当对做市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并向中证报价提交。
三、原试点做市商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对产品进行双边报价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继续对该产品履行双边报价义务。原试点做市商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得在报价系统开展新的做市业务;需要继续开展做市业务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经中证报价受理后确认是否成为报价系统做市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做市业务联系人:井维维
联系电话:010-83897970
邮箱:jingww@sac.net.cn
附件: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做市业务指引(试行)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