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告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绿色债券试点的通知
2016年04月12日

报价系统参与人:

为引导债券市场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就试点开展绿色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绿色债券,是指依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升级、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试验、低碳试点示范等。其他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及经报价系统认可的绿色产业项目。

二、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人利用募集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发行人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三、发行人申请绿色债券非公开发行、转让,除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报送材料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

1. 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

2.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偿还绿色产业项目金融机构借款或补充营运资金等安排;

3.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提供报价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鼓励开展绿色债券品种创新,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等。

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六、发行人应当设立专项账户,用于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七、绿色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业务指引》等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的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披露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绿色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应当披露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八、绿色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九、报价系统设立绿色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绿色通道,提高绿色债券发行、转让工作效率。

十、报价系统统筹考虑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合格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

鼓励主承销商与报价系统银行类参与人对绿色项目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对绿色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及主承销商为发行人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绿色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组合授信管理体系,对发行人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十一、绿色债券挂牌转让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符合要求的股权投资公司、绿色投资基金、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发行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的绿色债券在报价系统挂牌条件确认,以及在报价系统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在报价系统挂牌条件确认,以及在报价系统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四、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报价系统认可的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在报价系统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本通知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