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与人: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私募产品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开展,我司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产品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为便利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熟悉操作流程与功能,我司编写了《报价系统质押式回购交易V1.0版本操作指南》,现一并发布。
即日起,符合《业务指引》规定条件的收益凭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类产品份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产品均可以作为质押品,参与人可以以上述质押品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其中,资产管理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特此通知。
附件:
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产品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
2.报价系统质押式回购交易V1.0版本操作指南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