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收悉。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我司对你公司拟发行的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无异议。
二、本无异议函不表明我司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你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我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你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按照提交我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文件或发行人债券法律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日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我司。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正式向我司提交挂牌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特此函复。
(联系人:李炘,电话:010-83897813)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