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系统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报价系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 鼓励业务发展,依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现对《指引(试行)》有关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项目股权是指证券公司股权类直投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转让方”)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的权益。项目公司包括被投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二、转让主体
项目股权在报价系统转让的, 转让方须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相关材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报价系统参与人的,可以代理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让方)办理项目股权转让注册并开展后续业务。
三、转让注册信息披露
转让方在转让注册阶段须通过报价系统提交以下注册材料,并根据《指引(试行)》的要求向特定参与人披露用印后的有关材料:
(一)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二)转让方合伙协议、内部决议等文件(加盖转让方公章);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决策机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包含项目股权所在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四)转让说明书(加盖转让方公章);
(五)转让方持股证明文件材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查询单、出资证明或股东名册等(加盖项目公司公章)。
转让方在转让说明书中就其本次拟转让股权交易的达成相关决议事项作出说明的,可以不提交转让方内部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决策机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包含项目股权所在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内容)等材料,但上述决议须作为签约成交的前置条件。
四、转让说明书内容要求
转让方须根据《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一)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二)项目公司近两年的财务报告(或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三)转让股权的数量、意向报价、质押情况;
(四)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项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六)项目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七)项目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及其他重大或有债务 ;
(八)其他重要事项。
转让方可以以项目公司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与财务数据代替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不披露项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年度薪酬情况;允许在转让挂单环节提出意向报价,可以不在转让说明书中作出。上述内容是对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指引(试行)》及有关规范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受让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转让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转让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披露项目公司业务情况、股权结构、转让方合伙人出资比例等有关内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