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
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鉴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类似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属于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金融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现行规定。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