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列支客户服务费等费用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代销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等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