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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违法违规案例通报-第2号
2013年09月25日

某证券公司资管业务陷入10亿元委托贷款骗局

   

一、产品基本情况

A证券公司得悉一笔委托贷款项目,借款人为某省一家小型通用航空公司,贷款规模10亿元,“B银行”某分行愿意为该委托贷款出具担保,正在寻找资金提供方。A证券公司将该委托贷款项目介绍给有合作关系的C银行。A证券公司和C银行在与“B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接洽后,同意由A证券公司发起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 C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通道。合同签署完毕,C银行下达投资指令后,A证券公司将10亿元划至借款人在B银行某分行的账户。有关资金异常划转情况被监测到后,B银行经与A证券公司联系核实,发现该笔委托贷款中有关B银行的合同文本均系伪造,B银行立刻对10亿元进行了止付。

二、违法违规情况

事发后,B、C银行均向所在地公安局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表明,这是一起诈骗案。A证券公司与C银行去“B银行”进行项目洽谈时,有人冒充B银行行长助理和工作人员在B银行的会议室对其进行了接待,假冒人员出具了伪造的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函、尽调报告、授信额度批复等项目相关文件。在交易过程中,假冒人员多次表示因时间仓促,借款人急需用钱,催促A证券公司和C银行尽快完成交易,并将定向计划的管理费定为0.2%,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目前,公安机关还在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当地通用航空公司的负责人,假冒B银行行长助理、假冒B银行工作人员和项目介绍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10亿元已经划回C银行。

监管部门对A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专项核查,发现受骗业务在业务操作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审慎选择合作对象。A证券公司项目经办人员是通过QQ联系得知该项目有关情况的,在与“B银行”人员进行接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B银行”人员身份。二是未认真进行尽职调查。A证券公司在该笔业务中未对“B银行”担保的有效性进行核查,也未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了解。事实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注册资本金只有2000万元。三是投资运作不规范。在划款过程中,A证券公司轻信“B银行”绿色通道的说法,未按照委托贷款的一般做法,先将款项划至委托贷款监管专户,而是将10亿元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公司账户。同时,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有委托人的书面投资指令、交易员执行及财务人员划款指令,并无投资主办人下达的买卖场外品种的指令单。

三、处理措施

监管部门认为A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未全面覆盖各业务环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未形成有效的分级授权机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越权操作,合作对象选择不审慎、尽职调查不认真、投资风险评估不充分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责令A证券公司限期改正,并暂停新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在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市场监测中心依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已将该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列为暂停类,期限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