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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违法违规案例通报-第5号
2013年09月25日

个别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规定超范围投资


一、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同时,对于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除了可投资于上述投资品种,还可以投资于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013年3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进一步强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二、违法违规问题

在近期的检查中,监管部门发现4家证券公司发行的6只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上述规定,出现了超范围投资的情况:

A证券公司募集成立三只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分别为0.31亿元、0.43亿元和0.62亿元。三个合同中都约定,资管计划投资范围为0-100%的票据资产。经查,该3只集合计划最终都投向了某银行承兑汇票,超出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投资范围。

B证券公司募集成立一只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规模3.16亿元。合同约定,资管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经查,该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另一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最终将资金投向应收账款收益权,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C证券公司募集成立一只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规模3.24亿元。合同约定,管理人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自己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经查,该集合计划成立后与该证券公司自己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定向管理资产受让某公司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D证券公司募集成立一只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规模3亿元。合同约定,资管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经查,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某信托公司成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最终将资金投向应收账款收益权,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三、处理措施

监管部门认定,A证券公司集合产品投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B、C证券公司集合产品投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D证券公司集合产品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均超出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第十四条、十五条限定的投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A证券公司予以警示,要求其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提高风险防控水平,不得再次发行类似产品,确保资产管理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责令B、C、D证券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及时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在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市场监测中心依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已将上述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列为限制类,期限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