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报告库信息披露规则 ——场外衍生品业务
2021年10月26日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报告库信息披露规则——场外衍生品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报告库”)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发挥信息披露在服务场外衍生品市场监测监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报告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负责交易报告库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中证报价基于交易报告库中的场外衍生品业务报送数据,经过汇总、统计、分析等加工处理,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面向监管部门、特定市场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原则,以防范市场风险、服务监测监控为宗旨,保护报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公开披露、非公开披露和监管披露。

公开披露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披露场外衍生品业务汇总数据信息,并依据市场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分类汇总数据。

非公开披露是指面向报送主体、交易对手等特定市场机构披露场外衍生品业务数据信息、交易报告库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等,为报送主体提供相关交易信息查询。

监管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或监管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数据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类型包括定期披露和不定期披露。

定期披露是指中证报价发布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定期披露信息。

不定期披露是指中证报价根据行业热点、重大事项、风险事件、监管要求等情况发布的披露信息。

第七条  中证报价可以在中证报价官方网站、交易报告库以及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渠道发布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以经过汇总、统计、分析等加工处理的数据信息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新增、存续、分类分布情况等数据信息。

原则上交易报告库场外衍生品业务交易层面数据信息仅适用于监管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在场外衍生品业务报送数据变化或统计口径调整等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变更。

第三章 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证报价指定渠道查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报送主体、交易对手等特定市场机构可以登录交易报告库查阅非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由中证报价报告或登录交易报告库查询等方式获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中证报价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非公开披露信息或监管披露信息,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转载、传播或公开发布非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披露信息应当被用作合法目的。由于不当使用披露信息,对中证报价、报送机构或相关主体造成影响或权利损害的,中证报价有权追究责任。对于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的行为,中证报价将移交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可作为投资交易的决策依据。由于不当使用而对相关机构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中证报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