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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定期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4-10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编制和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及相应期间托管报告,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管理人应按照不同基础资产类型的披露要求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或者审计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延期公告),据实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年度报告编制进展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影响相关证券偿付的有关情形进行充分风险揭示。相关审计机构应当就未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和依据、审计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等情况出具专项书面说明,与年报延期公告一并披露。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2019年资产运行整体情况,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年报延期公告后,应当尽快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相关证券的2019资产托管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披露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但不得晚于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两个月。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本次定期报告披露如存在疫情影响之外的因素导致不及时的情况,或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相关业务规则的,报价系统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