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正式发布实施 

为了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有关规定,市场监测中心制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以下简称《资管备案工作指引》),于10月22日正式发布施行。

 作为同类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的指导依据,《资管备案工作指引》是市场监测中心针对前期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工作中发现的合规存疑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和专家评审后,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监管部门意见形成的专业化工作指引。《资管备案工作指引》1-8号分别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列支客户服务费等费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个人作为第三方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按不同期限分类、滚动募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转让”以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已在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进行了公示。

《资管备案工作指引》对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相关产品做出了严格规定,对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维护私募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支持。市场监测中心今后将严格依据《资管备案工作指引》,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产品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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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2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3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4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5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6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7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