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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产品代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市场私募业务健康发展,统一证券公司私募产品代码标准,规范私募产品代码的编制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证券公司私募产品: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或按照相关规定在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证券公司私募产品;

(二)经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的证券公司私募产品;

(三)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或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的私募产品;

(四)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私募产品。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相应监管的私募产品,应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条 私募产品代码是指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在信息披露、行情揭示、委托申报、托管结算等过程中使用的行业内的统一标识。

私募产品代码一经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更改。

第四条 市场监测中心负责代码编制、领用、对应产品信息收集、报备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编码中心的开发和维护。

第二章 编码规则

第五条 私募产品代码由6位字符组成,包括阿拉伯数字及大写英文字母,第1位使用英文字母“S”,第2-6位按顺序排列。

第六条 私募产品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或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交易时,可根据需要增加交易场所编号作为前缀字段组合使用。

第七条 交易场所编号由4位字符组成,由证券期货业编码和标准服务中心统一分配。

第三章 代码领用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可根据私募业务需要通过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编码中心自主领取并使用私募产品代码。

第九条 证券公司未领取私募产品代码,也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一)证券公司向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私募产品时,由市场监测中心为其分配产品代码;

(二)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交易私募产品时,由市场监测中心为其分配产品代码;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代销其他机构创设的私募产品,应具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产品代码;如尚未有符合规定的产品代码,证券公司有义务告知产品创设机构在市场监测中心自行领取产品代码并使用。

第十一条 已具有符合行业规定产品代码的私募产品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或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进行交易,其产品代码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使用已领取的私募产品代码后,应向市场监测中心提供与代码对应的私募产品信息。已领取但未提供对应私募产品信息的私募产品代码视同为未使用。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领取后未使用的私募产品代码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四章 代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测中心可对证券公司领取后6个月内未使用的私募产品代码进行回收,并重新分配。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领取的私募产品代码仅限本公司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他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自主领取产品代码并使用后未向市场监测中心提供私募产品信息,或自行使用与本办法编码规则一致的代码,造成代码混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监测中心通过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编码中心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提供私募产品代码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市场监测中心定期将私募产品代码使用结果向证券期货业编码和标准服务中心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非证券公司会员领取私募产品代码,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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