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资金结算服务协议
甲方名称:
住所:
乙方名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4号金益大厦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乙方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资金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资金结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事项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使用其在乙方报价系统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的活动。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获取乙方关于资金结算相关的业务规则(含细则、指引等相关规定,下同);
2、获得乙方业务资料和技术支持;
3、使用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4、要求乙方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的流水和对账信息;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在季度结息日的次一工作日获得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孳生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充分理解并遵守乙方与资金结算相关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2、为甲方在报价系统办理结算的交易准备充足的资金,对资金不足导致的交收违约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3、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在报价系统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4、保证甲方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合法;
5、严格遵守乙方关于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进行入金或出金操作服务时效的相关规定;
6、发现乙方划付资金有误时,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纠错;
7、对乙方提供的交收数据存有异议的,及时反馈乙方,但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交收义务;
8、申请注销资金结算账户时,按照乙方规定的时间结清该账户全部债权债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制定并修改报价系统资金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2、拒绝甲方不符合相关业务规则或监管要求的划款指令;
3、发现划给甲方的资金有误时,要求甲方配合对错误的资金划付予以更正;甲方拒不配合的,从甲方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中主动扣划相应款项;
4、甲方严重违反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解除本协议;
5、根据资金结算业务需要,向与乙方开展支付服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甲方名称、营业执照号码、预留的商业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
6、根据监管要求,将甲方资金结算数据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共享机制。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及时将资金划付到甲方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
2、向甲方提供电子结算数据作为建立和处理日常结算账务的依据;
3、按照报价系统资金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资金交收结果发送甲方;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在季度结息日的次一工作日向甲方支付其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孳生的利息;
5、保证甲方资金安全和结算数据准确;
6、对清算差错予以更正并承担差错范围内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对资金结算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除与报价系统开展支付服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泄露甲方资金结算相关资料和数据,司法机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除外。本协议的解除、提前终止或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协议双方对其项下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服务费用
乙方按照向报价系统参与人公示的价格和标准向甲方收取资金结算服务费用,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协议相对方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因甲方未遵守乙方服务时效规定给甲方入金或出金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一方违约后,该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下列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本协议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终止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
1、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暴风雪等自然灾害;
2、战争、叛乱、罢工、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异常事件;
3、法律修订、宏观政策调整、监管政策变化等政府行为。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并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
(三)受影响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无法在15日内取得证明文件的,可向另一方申请延长期限。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第八条 事件处理
出现银行系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银行政策调整、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等非一方主观原因引起的网络无法正常通讯、影响资金划付业务正常运行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的解释、履行或未尽事宜上可能发生争议时或实际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
(二)协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或双方认可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二)协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或双方认可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选择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同意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甲乙双方因争议事项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和修改
(一)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二)甲方严重违反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则被注销全部资金结算账户;
(三)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在线签约
甲方可以通过报价系统与乙方在线签署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双方在线签署的协议与双方通过纸质文件签署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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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