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登记服务协议
甲方名称:
住所:
乙方名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4号金益大厦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登记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通过乙方的登记过户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为甲方在报价系统或在报价系统以外的交易场所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约定享有乙方提供的私募产品登记服务,使用乙方的TA系统办理账户管理、名册登记、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私募产品登记相关业务;
2、通过乙方报价系统,进行交易确认、交易数据查询、费率调整等处理;
3、获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含细则、指引等相关规定,下同);
4、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其配合开展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5、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提交私募产品参数;
6、从乙方获得账户资料、私募产品余额等相关业务数据;
7、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
8、委托乙方登记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以外的交易场所发行、转让的,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乙方与该交易场所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认可在报价系统达成的交易;
2、保证其制定的私募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不违背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
3、开展业务前,按照乙方规定按时提供私募产品的参数信息,并保证参数的准确、完整、合规;
4、按照乙方规定的数据交换协议格式按时向乙方发送业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合规;
5、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业务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通知乙方;
6、妥善保管乙方发送的业务数据,做好相关的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7、配合乙方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
8、因技术故障、支付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乙方TA系统办理私募产品登记业务时,及时通知乙方;
9、私募产品终止在报价系统登记时,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手续,与乙方签订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
10、委托乙方登记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以外的交易场所发行、转让的,应当事先向乙方说明,并积极配合、协助乙方与该交易场所建立系统对接。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或修订报价系统登记相关业务规则并予公布;
2、甲方违反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协议时,按照业务规则或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甲方配合开展私募产品的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4、甲方未能及时按照约定发送业务数据,或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有权暂停办理相关私募产品业务;
5、对甲方在日常业务中存在的违反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或本协议行为,要求其进行改正;
6、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提供私募产品的参数信息时,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交的业务申请;
7、要求甲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的纠错处理;
8、甲方私募产品终止在报价系统登记、未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将持有人名册清单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寄送甲方、或甲方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机构。相关材料为纸质版的,以加盖邮戳时间视为乙方履行完成退出登记的资料移交义务;相关材料为电子数据的,以乙方系统记录的发送时间为准;
9、根据监管要求,将登记数据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登记数据集中存储和共享机制。
(二)乙方的义务
1、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私募产品登记相关业务;
2、配备专业人员,维护TA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妥善保管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保证甲方在乙方登记簿记系统中的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
4、严格按照甲方的交易确认结果进行业务处理;
5、按时向甲方发送账户资料、待确认文件、份额对账等业务数据;
6、向甲方提供TA系统的联网测试环境;
7、因技术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TA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及时通知甲方;
8、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登记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以外的交易场所发行、转让的,在甲方的配合且技术条件允许下,与该交易场所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指定交易场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私募产品登记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司法机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及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
本协议的解除、提前终止或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协议双方对其项下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服务费用
乙方按照向报价系统参与人公示的价格和标准向甲方收取私募产品登记服务费用,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协议相对方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一方违约后,该方应当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下列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本协议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终止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
1、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暴风雪等自然灾害;
2、战争、叛乱、罢工、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异常事件;
3、法律修订、宏观政策调整、监管政策变化等政府行为。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并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
(三)受影响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无法在15日内取得证明文件的,可向另一方申请期限延长。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第八条 事件处理
出现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银行政策调整、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等非一方主观原因引起的网络无法正常通讯、影响登记业务正常运行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未尽事宜上可能发生争议时或实际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
(二)协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同意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甲乙双方因争议事项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业务资料移交
(一)本协议解除、终止且需要变更私募产品注册登记人时,乙方应将以下材料移交甲方:
1、持有人名册;
2、份额冻结清单;
3、未领现金红利清单;
4、托管数据;
5、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材料;
6、包括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和介质。
(二)移交业务资料时,应当编制业务资料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资料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三)甲乙双方交接业务资料时,应当按照业务资料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双方授权的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业务资料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和修改
(一)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可以就不同产品的登记以及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二)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
(三)一方不再具备相应业务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在线签约
甲方可以通过报价系统与乙方在线签署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双方在线签署的协议与双方通过纸质文件签署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