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产品和业务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2018年11月27日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私募产品和业务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报价系统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报价系统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和指引。

本规则所称私募产品包括收益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管计划、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及资产管理类私募产品的发行与转让业务;企业信息展示业务和私募股权报价、融资、转让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许可的其他私募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类及资产管理类私募产品发行人、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展示方、报价方、融资方、转让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其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销机构、推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征信机构、信用增信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估值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为私募产品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中证报价对在中证报价指定网站进行的私募产品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合同约定,可以向中证报价指定网站的全部参与人或者部分参与人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在中证报价指定网站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PDF或者扫描件等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与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原件保持一致。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定符合要求的报价系统参与人作为信息披露机构,负责提交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承担私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责任。

信息披露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对中证报价关于信息披露文件的意见和问询及时进行回复,按要求对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披露信息的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为私募产品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依法披露信息,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在中证报价指定网站开展代理交易的参与人,应当建立健全代理交易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被代理人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开展代理交易的参与人在中证报价指定网站获取的代理交易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不当交易。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表明要求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可以委托信息披露机构向中证报价申请豁免披露,并提交不宜披露的说明。经中证报价同意,可以不予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在中证报价指定网站开展私募业务的,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产品注册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产品注册,在线填写注册要素,根据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合同约定,提交产品注册所需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五条 固定收益及资产管理类私募产品发行期及存续期内,企业信息展示业务存续期、企业私募股权报价业务存续期、融资企业或融资项目资金募集期以及企业私募股权转让业务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期披露、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私募产品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需要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在发生对私募产品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发布重大事件报告。

第十八条 私募产品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需要披露定期报告与重大事件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强制披露文件和自愿披露文件。

强制披露文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中证报价的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的信息。

自愿披露文件是指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中证报价的业务规则等规定要求之外的,对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强制披露文件,选择披露自愿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 中证报价对产品注册信息披露文件、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中证报价的业务规则等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网上发布,原则上不得更改。若内容确需更改,信息披露机构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更改说明,并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改公告。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证报价指定网站开放不同层次的信息查阅权限。参与人可通过中证报价指定网站查阅向其发布的非公开披露信息;监管机构依据监管要求可以查阅全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参与人使用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参与人应当只为合法目的使用中证报价指定网站推送的披露信息。

(二)参与人登录后接受的信息服务为中证报价指定网站针对该参与人开放,参与人不得将获取的信息以任何目的、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传播。

(三)参与人不得泄露非公开披露的信息。参与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保密协议的,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中证报价的业务规则。当保密协议与上述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中证报价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中证报价指定网站开展代理交易的参与人,可以向被代理人转载、推送代理交易的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中证报价对获取披露信息的参与人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在中证报价指定网站上发布的披露信息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则的,中证报价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

(二)要求改正;

(三)约谈;

(四)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要求更换有关人选;

(六)暂不办理业务申请;

(七)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八)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九)终止参与人资格;

(十)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原则上不得延期披露。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信息披露机构应当提前向中证报价提交延迟披露申请,并说明延期披露的理由及期限。

信息披露机构无正当理由延期披露,或者未提交延期披露申请且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进行信息披露的,中证报价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证报价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机构在中证报价指定网站进行私募产品信息披露违反自律规则的,中证报价可以移交相应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私募产品信息披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产品信息披露规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