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机构间市场
业务规则
帮助信息
关于我们
廉政举报
参与人专区
场外报告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披露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7年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7-04-21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按照《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南》相关要求,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2017年度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履行债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日常披露义务。

   二、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根据约定和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已发行债券但未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的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存续期的相关变化情况及时披露。2016年10月后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约定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

   三、以下两类发行人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按照中证报价要求完成201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编制格式详见附件1):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债券在报价系统完成转让注册并挂牌的,且债券在2016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债券在报价系统挂牌时未披露2016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四、2017年6月30日前通过报价系统完成转让注册并挂牌的债券,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截至日前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以及2017年8月31日前在报价系统挂牌时未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均应按照要求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编制格式详见附件1)。

   五、发行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原则上不得延期披露。确有特殊理由无法按时披露且已向中证报价提交特殊事项申请表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六、若发生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证报价规定的格式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编制格式详见附件2),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持续披露相关事项的后续发展情况。发行人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不得以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信息披露代替临时信息披露。

   七、发行人关于债券付息与兑付、利率调整、赎回、回售等日常披露工作,按照《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南》相关要求办理(编制格式详见附件3)。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通过在中证报价网站(www.interotc.com.cn)进行上传披露。

   九、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相关规则及协议所列明的责任;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发行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十、中证报价将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及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指引,对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管理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附件:

1.定期报告披露内容模版

2.临时报告披露内容模版

3.日常信息披露内容模版

4.债券信息披露日常沟通联络表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 多元开放竞争包容 -
版权所有@2015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京ICP备13025901号-1 京公安网安备110102000062-1
报价系统微信公众号
手机APP/Andro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