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互联互通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互联互通业务,促进报价系统健康发展,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互联互通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互联机构),按照要求与报价系统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产品信息、交易、登记等业务联通的安排。

第三条 互联机构在报价系统开展互联互通业务,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互联机构在报价系统开展互联互通业务,应当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报价系统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报价系统互联互通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业务要求

第六条 以下机构可以申请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

(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设立且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交易场所;

(三)与中证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云柜台服务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中证报价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 以下机构禁止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

(一)最近一年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机构;

(三)违反报价系统相关业务管理规则且情节严重的机构。

第八条 符合互联条件的机构申请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互联机构提交《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及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二)中证报价在收到申请表及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接受互联互通申请的意见;

(三)中证报价同意互联互通的,互联机构在两周内提交互联互通业务方案;中证报价对业务方案进行审查,并向互联机构反馈意见;

(四)业务方案通过后,互联机构按照中证报价要求提交技术实施方案;方案审查通过后,互联机构根据方案进行开发、测试、投产。

互联机构通过云柜台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的,豁免提交技术方案,但应当提交云柜台上线公告。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互联机构客户或报价系统参与人经由报价系统向其他联网交易场所发布报价和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联网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则。

第十条 互联机构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时,应当明确双方各自职责,双方应当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各类风险或损失。

第十一条 互联机构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应当遵守报价系统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互联机构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时,应当符合报价系统关于系统接入与安全管理的规定,遵守报价系统相关规则。

第十三条 互联互通期间,互联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证报价报告,并制定业务紧急处理方案。中证报价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暂停或终止互联互通业务。

(一)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关闭等监管措施;

(二)发生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其他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调查或处罚;

(四)其他影响互联互通的重大情形。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中证报价对互联互通业务进行全面管理,对互联机构互联互通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适时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中证报价对互联互通业务进行不定期评估评价,对不符合互联互通业务要求及管理条件的互联机构可以作出业务整改、业务限制、业务暂停等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在互联互通业务开展过程中,互联机构业务类型发生变化且不符合监管规定或中证报价业务管理规范,中证报价有权责令互联机构进行业务整改。

第十七条 在互联互通业务开展过程中,互联机构某类业务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信用风险,中证报价有权对此类业务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将暂停互联机构所有互联业务。

第十八条 互联机构因自身业务变化或业务经营限制等原因申请终止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的,应当制定存量业务处置方案,在终止日前一个月向中证报价提交终止申请和处置方案,并与客户做好解释或说明工作。

互联机构在业务过程中触犯法律法规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中证报价可以视情况终止其互联互通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下载: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2下载: 附件:报价系统互联互通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