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投资授信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投资授信管理,为投资者参与报价系统业务提供更好的服务与保障,促进报价系统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认购、申购与受让的投资者,以及在报价系统开展抵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方。本指引所称投资者包括报价系统参与人,注册用户以及报价系统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报价系统投资授信额度是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授予报价系统投资者的、在一定期限内可用于报价系统投资交易且可回收循环使用的最大授信限额。

报价系统参与人的非投资类业务授信额度管理适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指引》。

第三条    投资者可向中证报价申请投资授信。中证报价负责对投资者进行授信管理,核定和管理投资者的投资授信额度,并对投资者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投资者在报价系统开展投资活动不足三个月的,报价系统不予授信。

第四条    报价系统的投资授信额度仅供投资者在报价系统交易使用,投资者不得将其作为对外增信或评级的保障依据。投资者在报价系统使用授信额度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者可使用该笔交易所的可用授信额度部分及需补充的自有资金部分进行资金交收。每笔交易的可用授信额度由中证报价确定。

第五条    投资者的投资授信额度自投资者收到报价系统授信额度核准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使用授信额度。

第六条    投资者将投资授信额度用于不同投资业务的,相关投资业务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合并计算,且总额不得超过中证报价核准的投资授信额度。

第二章    投资授信额度计算

第七条    中证报价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在报价系统业务开展情况及市场情况确定投资者投资授信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投资授信额度=投资者最近三个月通过报价系统交易并持有资产的日均余额*中证报价确定的授信比例。

第八条    投资者是报价系统参与人的,其在报价系统持有资产余额包括保证金、资金账户余额以及在报价系统登记托管的私募产品市值;投资者不是报价系统参与人的,其在报价系统持有资产余额为在报价系统登记托管的私募产品市值。

第九条    中证报价根据投资者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投资者的授信比例。除投资者申请调整或中证报价特别调整之外,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条    中证报价根据投资者基本情况、诚信状况、偿债能力状况、财务能力状况及交易活跃度等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风险等级,投资者信用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依次分为AA级、A级、BB级、B级、C级和D级。

第三章    授信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报价系统申请投资授信的,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投资授信额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机构投资者

1. 投资者投资授信额度申请书;

2.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机构、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行征信报告;

5.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无法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应当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1)企业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行业地位、成长性、管理创新等企业经营发展情况。2)企业组织架构与部门设置、风险与内控管理、投资决策流程、质量管理与信息技术建设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3)企业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及重要诉讼等重大事项情况;

7. 中证报价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个人投资者

1. 投资者投资授信额度申请书;

2.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3. 身份证件、学历学位(如有)、职业资质证书(如有)的复印件;

4. 人行征信报告;

5. 收入证明及最近一年银行收入流水;

6. 资产证明文件(如有)。相关资产应当不存在已经质押、抵押、担保等所有权存在瑕疵的情况;

7. 中证报价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投资者的投资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期满之后,投资者拟继续申请授信的,应当依据本指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重新向中证报价提交投资授信额度申请。

第十三条 中证报价根据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对投资者进行征信调查,包括内部征信检查和外部征信调查。内部征信检查主要核实投资者在报价系统的业务开展及履约情况;外部征信调查信息来源包括公安部、人行征信中心、工商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第三方征信机构等。

第十四条 中证报价基于征信调查结果、信用评级指标等信息评估投资者的授信风险状况,核定投资者的信用风险等级、授信比例及当前授信额度,并在受理申请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将核准的授信额度通知投资者。

中证报价对机构类投资者和个人类投资者设定授信额度上限。中证报价授予投资者的投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者对应类型的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五条 在投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每月月初报价系统根据投资者最近三个月通过报价系统交易并持有资产的日均余额调整投资者的投资授信额度。

在投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投资者授信比例发生变动的,报价系统相应调整投资者的投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投资者征信信息、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可向中证报价申请重新为其核定投资授信额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中证报价将依据本指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受理并核定。投资者最近两次提出投资授信额度调整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中证报价根据产品特性确定报价系统挂牌的私募产品是否允许使用投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以及授信使用比例上限。授信使用比例上限是指投资者在该笔交易中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

投资者只能对报价系统预先设置的能够使用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私募产品使用授信额度进行交易,且能够使用的授信额度不能超过可用投资授信额度余额,授信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该产品的授信使用比例上限。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投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使用授信额度在报价系统开展投资交易的,应明确该笔投资授信的额度使用到期日,使用到期日应不晚于其使用授信额度投资的私募产品到期日或抵质押回购债权的回购日,且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投资者使用授信额度的,中证报价向其收取授信额度使用费,具体费率与投资者信用风险等级挂钩,并由中证报价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使用授信额度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受让私募产品的,其在该笔投资交易中认购、申购、受让的私募产品应当质押给中证报价。投资者使用授信额度开展抵质押回购业务的,其在该笔抵质押回购交易中享有的质押回购债权应当质押给中证报价。

投资者应及时将该笔交易的投资总金额扣除所使用授信额度后的差额入金至其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并进行资金交收。交收完成后,报价系统自动对该产品或质押回购债权进行质押冻结,形成中证报价基于该笔授信业务对投资者的质权。质押标的在冻结期间产生孳息的,报价系统自动对孳息进行质押冻结。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授信额度使用到期日偿付的,投资者应在报价系统资金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结算账户内足额入金,以偿还该笔授信额度的本金及授信使用费。报价系统在到期日的资金交收时点自动扣收相应数额的款项。扣收金额不足的,报价系统视为投资者额度偿付逾期,逾期金额为应付本金及授信使用费减去已扣划金额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拟提前偿付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的,应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中证报价提出申请,并取得中证报价同意。中证报价在受理申请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投资者。

经中证报价同意提前偿还全部授信额度的,报价系统根据约定的授信使用费率及本次授信的使用额度,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授信使用费用。

经中证报价同意提前偿还部分授信额度的,投资者每次提前归还金额应不少于1万元。报价系统对提前归还的授信额度本金自提前还款日起不再计收授信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拟对已使用授信额度进行展期的,应在该笔授信额度的使用到期日前十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中证报价提交展期申请,并确保在展期申请前已按照该笔授信的本期应付授信使用费金额对其资金结算账户进行了相应数额的资金冻结。投资者在展期申请前未足额进行资金冻结的,无法在报价系统提交展期申请。

在授信额度使用到期日,报价系统在资金扣划时点对该部分冻结资金进行解冻并扣收本期授信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中证报价在受理申请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将核准的展期额度、展期期限和展期后的授信使用费率通知投资者。展期额度不得超过该笔授信的原使用额度,且不得超过投资者未扣减该笔授信原额度前的当期可使用授信额度余额;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额度的使用期限,且展期后的到期日不得晚于使用授信额度投资的私募产品到期日或抵质押回购债权的回购日;展期后的授信使用费率不得低于原授信使用费率的120%。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认可中证报价展期审批结果的,应在报价系统进行点击确认。投资者点击确认后展期生效。展期生效后,报价系统对该笔授信额度对应的私募产品或质押回购债权继续质押。

投资者确认展期的,投资者应在该笔授信额度的使用到期日之前足额偿付原授信额度中未展期部分金额。投资者未能在使用到期日之前偿付未展期部分金额的,报价系统撤销该笔授信额度的展期;投资者未确认展期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到期偿付。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使用授信额度投资持有的私募产品到期日(含)或质押回购债权回购日(含)之前,报价系统足额收到投资者该笔授信额度的应付本金及授信使用费后,自动对该产品或质押回购债权进行解质押。质押标的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能够足额偿还授信金额及到期授信使用费用的,报价系统自动对该产品及剩余孳息进行解质押。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未能按约定按期足额偿付授信额度及相应使用费的,中证报价有权对逾期金额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该笔授信约定的授信使用费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足额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授信额度、相应使用费及罚息的,报价系统收到私募产品或质押回购债权的兑付资金、分红或派息的,先行扣收投资者应偿还金额,并将剩余金额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拟转让其使用授信额度投资的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应确保在转让前足额偿还该产品已使用的授信金额及授信使用费用。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中证报价为获取报价系统投资授信额度的投资者建立投资授信档案,并根据投资者授信业务开展及偿付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证报价根据投资者偿付能力与及时足额偿付可能性对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授信质量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证报价有权根据投资者信用风险等级的变化情况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额度有效期内,投资者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中证报价报告:

(一)  作出兼并、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调整决议;

(二)  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三)  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四)  发生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五)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六)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七)  投资者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八)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稳定运营、资产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九)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应确保提交的额度申请材料、额度调整材料及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对于存在资料不实、伪造文件、瞒报漏报等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拒绝为其核定投资授信额度或撤销已为其核定的投资授信额度,并将相关违规情形记入投资者诚信记录。

第三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中证报价可宣布投资者所有已使用授信额度立即到期:

(一)  投资者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作出的承诺声明被证明存在资料不实、伪造文件、瞒报漏报情形或具有误导性的;

(二)  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履行偿付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三)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  投资者未按报价系统投资授信管理指引的要求使用授信额度;

(二)  投资者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授信使用额度及相应使用费用、且未及时进行展期的;

(三)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违约的,中证报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  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投资者计收罚息;

(二)  要求投资者限期偿还,投资者未限期偿还的,中证报价有权请求投资者及时行使质权。投资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中证报价可对质押资产进行直接处置。因投资者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三)  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偿还;

(四)  暂停投资者后续授信额度使用;

(五)  撤销投资者已获得的授信额度;

(六)  宣布投资者已使用的授信额度提前到期。

第三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中证报价暂停投资者后续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偿付授信额度、相应使用费及罚息的;

(二)  存在可能对投资者及时足额偿付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后,投资者可向中证报价申请恢复额度使用,中证报价在受理申请的三个交易日内将结果通知投资者。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报价撤销投资者已获得的投资授信额度:

(一)  投资者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二)  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三)  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或报告材料存在严重的材料不实、伪造文件、瞒报漏报等情形。

(四)  投资者在报价系统出现严重违约情形的;

(五)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可以自上述情形终止之日起三个自然月后,依据本指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重新向中证报价申请授信额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构类投资者授信额度申请书

2.个人投资者授信额度申请书

3.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4.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附件1下载: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投资授信业务指引(试行)